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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明光市金虹岭休闲生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82MA****DK1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6民初7669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82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2-0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两被告于2022年3月20日前分六笔向原告陈虹偿还借款本金107万元及按照15.4%的年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其中,第一笔本金20万元于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完毕,并支付107万元本金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第二笔本金20万元于2021年11月20日前支付完毕,并支付87万元本金在202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第三笔本金20万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完毕,并支付67万元本金在202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第四笔本金15万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完毕,并支付47万元本金在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第五笔本金15万元于2022年2月20日前支付完毕,并支付32万元本金在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第六笔本金17万元于2022年3月20日前支付完毕,并支付17万元本金在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二、如两被告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的,原告陈虹可申请强制执行,且两被告应向原告陈虹承担违约时当期应付本金数额20%的违约金;三、本案所涉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3-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担保费1000元,共计13260元,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在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时,随第一笔债务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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