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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油市千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78179****38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781民初2238号
    案号 (2020)川0781执恢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张勇、赵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合同期内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其中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23日,按月利率8.2‰计付利息,2016年6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8.2‰的1.5倍计付逾期利息); 二、原告对被告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油市工业开发区创元路工业园区第四批冶金机械园1栋1-7层1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由被告赵飞、詹刚兰、王文清、李思秀、王欣、赖少玲、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江油市勇源商贸有限公司、江油市千弘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勇、赵丽娟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勇、赵丽娟、赵飞、詹刚兰、王文清、李思秀、王欣、赖少玲、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江油市勇源商贸有限公司、江油市千弘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5800元,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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