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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19年12月18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环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嘉钢大道南、湖滨路东侧2幢1楼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19]丰-16号),要求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6日前整改完毕。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31日对嘉兴环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开具《整改复查意见书》(南应急复查[2019]丰-11号),复查整改到位,嘉兴环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案卷(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审批表、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交案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整改资料)、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嘉兴环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嘉钢大道南、湖滨路东侧2幢1楼从事生产经营时,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1
    决定机关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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