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浔卫公罚[2021]1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湖州南浔发祥庭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3077149050现已查明:2021年09月29日,该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期间未造成危害后果,无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节。本局认为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中的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该宾馆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程度,本机关决定对该宾馆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6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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