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业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675****754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02民初842号 |
案号 | (2019)苏0602执28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1-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万元。二、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至2016年1月13日止的借款利息1286158.31元(含复利),并给付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三、被告上海业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其昌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其昌不锈钢有限公司、姜笃篪、郑丽英、姜斌、戴心瑶对于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23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40元,合计人民币244071元,由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上海业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其昌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其昌不锈钢有限公司、姜笃篪、郑丽英、姜斌、戴心瑶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八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与原告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231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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