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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业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笃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675****754L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民初65号
    案号 (2017)苏0682执17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0
    发布日期 2018-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60299516.95元、计算至2016年9月14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合计32487080.68元,以及自2016年9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 二、如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长青沙良种场面积为20775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皋他项(2013)第8250018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5225.1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静海路18号1-4、8、11、13-15、17-21幢合计面积为42081.27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号:皋房他证字第2013397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4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静海路18号16幢面积为4895.2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号:皋房他证字第2013437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121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静海路18号5幢面积为45.37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号:皋房他证字第014457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3.8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苏F2-0-2013-009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2096936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其昌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余额3.3亿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业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市凯特不锈钢有限公司、上海其昌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姜笃篪、姜斌在最高本金余额26068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其昌不锈钢有限公司、上海业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市凯特不锈钢有限公司、上海其昌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姜笃篪、姜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329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48596元,由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其昌不锈钢有限公司、上海业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市凯特不锈钢有限公司、上海其昌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姜笃篪、姜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43296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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