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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现登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79****2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1民初4703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53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与天津现登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二、天津现登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集美工业园14A座房屋腾空并恢复原状之后交还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三、天津现登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集美工业园14A座房屋截止至2021年3月31日的租金245207.61元、违约金20000元、电费21115.46元,共计286323.07元;及按月租金27266.04元为标准给付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1日至实际腾空房屋交还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之日止的租金及使用费;四、驳回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2元,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负担1402元,天津现登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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