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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州金湖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红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7278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781执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5
    发布日期 2016-12-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坤云、李延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建林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4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孙广军、庞清风、王永军、青州市恒德食品有限公司、青州金湖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千汇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268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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