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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骏合金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18543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01136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59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1-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茸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永敏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茸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永敏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750,000元;   三、被告上海茸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永敏逾期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四、被告上海骏合金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峰对被告上海茸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骏合金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茸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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