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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008****453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3民初4371号
    案号 (2021)冀02执恢2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6
    发布日期 2021-04-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立强、段惠娟、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截止到2017年10月18日的借款本金2 312 423.64元、利息37 916.67元、罚息526 515.42元,并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 312 423.64元为基数,按年息10.92%支付逾期罚息; 二、被告张越豪、段旭静、张立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越豪、段旭静、张立新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立强、段惠娟、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 815元,减半收取即14 907元,由被告张立强、段惠娟、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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