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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段惠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37534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遵民初字第06109号
    案号 (2018)冀02执恢1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13
    发布日期 2018-0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 二、由被告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志旭预付水泥款2229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被告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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