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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管湖处字〔2018〕0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4元整,上缴国库;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04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杜颖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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