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卫公罚〔2018〕3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祈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信息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公罚〔2018〕38号案件名称:杭州祈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祈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主动履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罚日期:2018年8月16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16 |
决定机关 | 区卫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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