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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新轮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98376****800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9民终1387号
    案号 (2021)鲁0983执恢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驳回被上诉人泰安市中润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山东新轮轮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泰安市中润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2200.05元元; 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山东新轮轮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泰安市中润工贸有限公司利息(以22200.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9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山东新轮轮胎有限公司承担509元,由原告泰安市中润工贸有限公司承担510元;二审审案件受理费998元,由上诉人山东新轮轮胎有限公司承担835元,由被上诉人泰安市中润工贸有限公司承担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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