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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邢台中科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2107****502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21民初646号
    案号 (2019)冀0521执5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19-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怀来宝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中科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的《生物质燃料购销合同》; 二、被告邢台中科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怀来宝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741278.9元,并自2016年4月29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怀来宝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70元,减半收取计10235元,由被告邢台中科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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