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萧人社监罚字[2022]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1、1、《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证据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张燕子2021年12月6日提供,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刘川豪的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由刘川豪2021年11月24日提供。证明刘川豪进入杭州佰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满16周岁。3、2021年12月6日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张燕子所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原件。证明当事人使用旌德龙驰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刘川豪工作的事实。4、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6日对旌德龙驰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周其信,所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原件。证明当事人使用旌德龙驰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刘川豪工作的事实。++5、周其信《委托书》原件一份。该证据由周其信提供,证明其受旌德龙驰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和委托范围。6、张燕子《委托书》原件一份。该证据由张燕子提供,证明其受杭州佰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和委托范围。7、蒋国萍《委托书》原件一份。该证据由蒋国萍提供,证明其受杭州佰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和委托范围。《花名册》、《考勤记录表》、《工资单》。该证据由当事人2021年11月24日提供。证明刘川豪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1月21日期间在当事人处工作的事实;2、+罚款;3、+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1月21日期间使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刘川豪,该行为违反浙江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使用童工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3
    决定机关 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俞秀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