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葫自资连罚字【2020】6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土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及设施513平方米,恢复原地貌、并处以10元每平方米罚款合计513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3 |
决定机关 | 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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