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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天利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68****21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7794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68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天利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戚悦工资及提成共计172883元;二、被告沈阳天利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戚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681.73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天利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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