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博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叶启仓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55441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浦永商初字第00032号 |
案号 | (2016)苏0111执16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23 |
发布日期 | 2016-07-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博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借款人民币1197177.46元、已孳生利息27235.77元及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叶启仓、被告南京华照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吕天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8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20元,由被告南京博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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