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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半处字〔2019〕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杭钢亚盛天然气有限公司虽已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但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当事人制定的《杭州杭钢亚盛天然气有限公司质量保证手册》中规定的实施检查气瓶直接加气和加气后检查气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总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总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总则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5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缪兆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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