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管质处字〔2016〕0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1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缪兆良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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