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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管质处字〔2016〕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3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缪兆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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