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衢地税稽罚[2017]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常山县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9月14日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你公司2014年2月和11月通过签订旧厂区改造企业整体收储货币补偿协议分别取得占地面积6683.00平方米和609.70平方米的应税土地,应税土地面积合计7292.70平方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3719.85元。(2)你公司2015年拥有通过签订旧厂区改造企业整体收储货币补偿协议取得的2处土地,土地面积合计7292.70平方米,并以同样方式于2015年4月取得占地面积为38066.00平方米应税土地,应税土地面积合计45358.70平方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96020.20元。(3)你公司2016年拥有通过签订旧厂区改造企业整体收储货币补偿协议取得的3处土地,土地面积合计45358.70平方米,并通过土地征迁方式于2016年2月取得占地面积为113094.00平方米应税土地,应税土地面积合计158452.70平方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37622.20元。上述2014年至2016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67362.25元。2.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预征土地增值税(1)你公司2015年4月与常山县天马街道北屏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移交协议反映:你公司用北屏山菜蓬安置房255幢底层商业用房面积943.50平方米和二层办公用房面积1248.71平方米用于置换常山县天马街道北屏山村村民委员会北门二期的村集体加工厂和办公楼等房产;用北屏山菜蓬安置房257店面12间(一层面积314.34平方米、二层321.92平方米)用于置换常山县天马街道北屏山村村民委员会北门一期地块遗留部分村集体所有的城关中学东侧煤球厂、纺织厂及周边建(构)筑物和土地,一层、二层单价分别为12000元/平方米、6000元/平方米,合计总价24517860.00元。北屏山菜蓬安置房于2017年4月12日竣工验收备案,2015年8月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反映收到置换资产补差金额。你公司置换资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1225893.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294.65元、印花税12258.9元、预征土地增值税539392.92元。(2)你公司2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17 |
决定机关 |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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