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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家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1MA****8Q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582民初4912号
    案号 (2019)闽0582执10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晓琴、泉州市家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致同意由泉州市家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张晓琴管理费32000元、厨房用具费3890元,共计35890元,并同意该款由泉州市家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即自2019年6月份起于每月的28日前各支付5000元(最后一期支付5890元),直至付清为止(款项直接汇入张晓琴指定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浮桥支行,账号6217231408001573518,户名张晓琴); 二、上述款项,若泉州市家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则张晓琴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要求泉州市家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欠款(35890元扣除调解后的已付款)并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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