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成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94452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03民初1776号 |
案号 | (2019)苏0303执5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成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13488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17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包学朋、李颖对被告徐州成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包学朋、李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州成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就位于徐州市鼓楼区金色里程小区4号楼1-101室、徐州市经济开发区绿城花园小区东21号楼1-101室、徐州市三环西路春雨小区26#-3-101室、徐州市苏堤北路3号苏堤大厦1-326室共4处房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907元,由被告徐州成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伟、孙国梅、解成勇、刘玉华、刘丁、柳现权、包学朋、李颖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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