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1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的规定。现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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