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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行为,违法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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