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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蓝姆汽车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永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5543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仲案字第6540号
    案号 (2018)粤0114执恢1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9
    发布日期 2018-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主文仲裁庭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元及利息(第一部分为截至2015年12月23日的利息及罚息共计人民币171,983.9元;第二部分为罚息,以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9.66%计算,自2015年12月24日至清偿之日;第三部分为复利,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罚息,按罚息年利率9.66%的标准计收复利)。(二)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马溪村港口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含土地上的建筑物)[证号:花国用(2006)第721460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5,18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五)第二至第五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三)、(四)项裁决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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