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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路政罚〔2021〕00352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1日16时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浙DM2266/浙DM477挂自卸挂车黄色装载的河沙在329国道越王路口公路路面上。2021年5月2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5月22日,对刘海军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祥峰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2
    决定机关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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