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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梓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MA****XF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01286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23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4
    发布日期 2018-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梓赫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暖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9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梓赫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暖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陈超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梓赫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反诉原告)陈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梓赫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梓赫置业有限公司、陈超的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965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7,9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梓赫置业有限公司、陈超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5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梓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78元,被告(反诉原告)陈超负担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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