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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3月下旬至2021年4月13日15时23分被查期间,在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新天路(海安桥东北侧)设置一临时性的施工道口,此处有车辆进出的痕迹,导致路面受到损害,受损害的总面积约为20平方米。经调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过。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68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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