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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市监处〔202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于当事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第十三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6
    决定机关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公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