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市监处〔2020〕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于当事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第十三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6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公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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