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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樟树市恒辉纸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4694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3078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45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20-07-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恒联机械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70000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8月19日,罚息2866500元、复利5016.40元;后续罚息及复利按前述年利率9.45%计算,均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告樟树市恒辉纸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樟树市城北工业园区本厂区内1-4层(房地产权证号:1-20106893)享有抵押权,有权对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樟树市恒辉纸品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仲辉、郑雪贞、郑敬辉、邓雪梅对被告东莞市恒联机械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507.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1507.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恒联机械印刷有限公司、樟树市恒辉纸品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仲辉、郑雪贞、郑敬辉、邓雪梅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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