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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咸阳海龙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40069****66X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404执826号
    案号 (2021)陕0404执恢1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小龙、李秀红、咸阳海龙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李三虎人民币500000元。利息人民币248251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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