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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兴县大塘煤矿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00058****48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1023民初1585号
    案号 (2019)湘1023执10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永兴县大塘煤矿与被告李国斌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永兴县大塘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李国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482 951.6元; 三、驳回原告永兴县大塘煤矿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免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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