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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大运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334****383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8民初1447号
    案号 (2021)皖0208执1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中宝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货款10299022.94元及违约金2059804.59元,合计12358827.53元。二、被告王旭东对天津中宝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度7196379.53元债务、2018年度4818636元债务分别在最高额6500万元限额、9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中宝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齐爽应对天津中宝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度7196379.53元债务在最高额6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中宝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鞠红良应对天津中宝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度4818636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中宝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天津市宝坻区远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大运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分别对被告天津中宝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度4818636元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中宝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天津中宝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实现债权律师费114943.8元。七、驳回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9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693元,由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693元,被告天津中宝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旭东、鞠红良、天津大运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齐爽、天津市宝坻区远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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