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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麦克福瑞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70221****104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702民初2484号
    案号 (2021)川1702执恢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70292.12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7月11日的利息、罚息为422600.20元;2019年7月1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二、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麦克福瑞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磐石乡袁家沟村二组(明袁路95-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达州市国用2014第0987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四川麦克福瑞制药有限公司在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四川麦克福瑞制药有限公司、李晓燕、熊万灯对被告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麦克福瑞制药有限公司、李晓燕、熊万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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