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环罚字〔2019〕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和第三十五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8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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