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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影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3772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冀民三初字第1855号
    案号 (2017)冀1181执4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7
    发布日期 2017-10-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福建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06911.05元,并自2015年4月25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55元由被告福建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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