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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灵市监罚字〔2020〕3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捌仟元(¥8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3
    决定机关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