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灵市监罚字〔2020〕31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捌仟元(¥8000.00)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03 |
| 决定机关 |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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