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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78910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502民初7020号
    案号 (2021)鲁1502执6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冠县鑫城砼业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万元,剩余800万元分12个月还清,每月20日前偿还66.6万元本金,最后一期据实同时结清所有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4%计算),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冠县永联物流有限公司、许洪国、许书玲、李贵杰、张怀霞、李烨东、许洪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冠县鑫城砼业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0日前偿还完100万元后,原告同意解除该案中对所有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三、若冠县鑫城砼业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0日约定的100万元未按期偿还,原告有权对该100万元立即对全部被告申请执行;剩余800万元如连续三期逾期还款的话原告有权对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李贵杰、张怀霞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1月20日前如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2020年11月20日后原告有权对本案全部借款人及担保人申请强制执行,聊城冠县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冠县永联物流有限公司、许洪国、许书玲、李贵杰、张怀霞、李烨东、许洪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378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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