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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卫公罚〔2018〕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桐庐国贸大厦有限公司违反健康管理规定等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4月18日,桐庐国贸大厦有限公司安排1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住宿场所服务活动;8927客房供顾客使用的4只杯子未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以上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11
    决定机关 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