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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口市花园果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5564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民终5503号
    案号 (2019)京0108执15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9
    发布日期 2019-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16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16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16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李建军、杨占文、崔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张家口市花园果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贾丽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建军、杨占文、崔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张家口市花园果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贾丽娅追偿; 四、驳回孟喜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张家口市花园果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贾丽娅、李建军、杨占文、崔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653元,由孟喜姑负担8920元;由张家口市花园果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贾丽娅、李建军、杨占文、崔海负担377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张家口市花园果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贾丽娅、李建军、杨占文、崔海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张家口市花园果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贾丽娅、李建军、杨占文、崔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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