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志宇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78****36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4民终1454号 |
案号 | (2019)晋0428执恢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子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子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日期 | 2019-07-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志宇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原秀峰股权转让款9500000元,并酌情从2017年7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原秀峰利息损失至履行完毕止。(二)、原告(反诉被告)原秀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志宇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KV变合工程款353100元,清理渣土、平整土地款300000元,以上共计651300元,并酌情从2014年9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志宇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直至履行完毕止。(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原秀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志宇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8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志宇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342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原秀峰负担2457元,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志宇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9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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