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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一、民生人寿上述提交虚假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民生人寿罚款20万元。 二、民生人寿上述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的使用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民生人寿罚款10万元。 三、民生人寿上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民生人寿罚款5万元。 四、民生人寿上述未按规定进行电话回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根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我会决定对民生人寿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五、民生人寿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行职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民生人寿罚款5万元。 六、叶强对上述偿付能力报告存在错误、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叶强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七、陈班东对上述专业中介风险排查报告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陈班东警告并罚款2万元。 八、许皓诚对上述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的使用违反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许皓诚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4-07-18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鲁伟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