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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邯处〔2020〕130433200000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5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5
    决定机关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文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