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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柯公(网)行罚决字[2019]510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衢州市明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30日9时,我局民警对位于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道39号中央商务广场1幢727室的衢州市明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依法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衢州市明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网络运营者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4
    决定机关 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网络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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