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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滨人社监罚字[2019]0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国颐康(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并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涉及劳动者权益3人以下的,按照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标准罚款”的标准,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叁仟元(¥3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31
    决定机关 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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