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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8MA****BM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8民初2087号
    案号 (2021)皖0208执5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9-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宛窬工资、报销款20863.55元;二、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宛窬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算,;以10863.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5254元,由李宛窬负担200元,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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