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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7****608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3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1)津03执恢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本案被告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工程款33437819.5元; 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0元; 三、被告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工程款27482802.5元; 四、被告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前给付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质保金2955017元,如在该付款期限之前就合同项下发生防水维修费用(经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确认),被告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在该笔付款中予以扣除; 五、被告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5日前给付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质保金1000000元,如在该付款期限之前就合同项下发生防水维修费用(经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确认),被告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在该笔付款中予以扣除; 六、如被告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二、三、四、五项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可就工程款33437819.5元(扣除已经履行部分),并以33437819.5元(扣除已经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利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217913元,减半收取108956.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13956.5元(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已经交纳),由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56978.25元,由被告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978.25元。被告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56978.25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八、被告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按调解书约定项目付款后,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应于付款后7日内申请解除本案对被告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如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逾期未申请,被告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依据付款凭证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 九、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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