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国烨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邹光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19****11X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民初2216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22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发布日期 | 2018-11-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国烨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深圳市国烨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国烨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后因深圳市国烨置业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导致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抵押担保物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置的事实。 二、双方一致确认,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代深圳市国烨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担保责任所遭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22,984,960元。 三、深圳市国烨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于调解书生效之日15日内向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3000万元,30日内向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6600万元。 四、深圳市国烨置业有限公司如期全部履行本协议第三条偿付义务后,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放弃对深圳市国烨置业有限公司剩余赔偿金额的追索。 五、如深圳市国烨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三条如期全部履行偿付的,则深圳市国烨置业有限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40日内向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足额偿付人民币122,984,960元。 六、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各承担50%。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已由双方于2018年8月9日签字盖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上述调解协议已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6724.8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8362.40元,由原告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人民币328362.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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